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5〕203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义乌市奇哥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18960D49
法定代表人:陈龙飞
住址/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一区22栋2单元301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7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至伊朗商品一批,报关单号:292020250000131322。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V图形”商标的金属标136个,标有“CELINE及图形”商标的金属标500个,标有“YSL”商标的金属标13880个,标有“(图形)”商标的金属标1600个,标有“图形”商标的金属标7214个,共计价值人民币5571.72元。权利人华伦天奴有限公司认为上述金属标136个属于侵犯其“V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色丽耐公司认为上述金属标500个属于侵犯其“CELINE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认为上述金属标13880个属于侵犯其“YSL”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金属标1600个属于侵犯其“(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金属标7214个属于侵犯其“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金属标136个上使用的 “V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V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当事人出口的金属标500个上使用的 “CELINE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ELINE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当事人出口的金属标13880个上使用的 “YSL”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YSL”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当事人出口的金属标1600个上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当事人出口的金属标7214个上使用的 “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当事人因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声明、当事人认错认罚声明、杭金关知字【2024】050号、甬梅关知字【2024】0229号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V图形”商标的金属标136个,标有CELINE及图形”商标的金属标500个,标有“YSL”商标的金属标13880个,标有“(图形)”商标的金属标1600个,标有“图形”商标的金属标7214个,并处罚款人民币86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