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重庆彤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违法入境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2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284号

  

  当事人:重庆彤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万盛区平山大道24号附1号(4幢)

  法定代表人:邹永长

  海关代码:502296056X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向海关申报自中国香港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可回收打印复印一体机21340千克,申报价格63850.1美元,预录入号2422259999528578。

  经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的行为。

  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号222520250000018045。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固废鉴定报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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