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普瑞特帝航(苏州)护栏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7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781号

  当事人:普瑞特帝航(苏州)护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5KY7D8A

  地 址:常熟市常福街道阳光大道70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上海腾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3项货物,报关单号为224820251000054477。其中,G1项货物为纤维绑扎带2680千克,申报价格为C&F4046.8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5609000000;G2项货物为塑料护角470千克,申报价格为C&F2749.5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26909090。经鉴定,根据GB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1、G2项货物均属于固体废物。G1项货物实际重量为2342.5千克,G2项货物的实际重量为104.5千克。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固体废物鉴别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一目、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4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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