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玥合(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5〕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5〕84号

  

  当事人:玥合(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百仟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10114MA1GY8B51M

  海关编码:31224669FM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5号4层

  当事人金二账册T2218W002675下共计230桶化工品未按规定存放在其物流帐册备案仓库,实际存放于未经海关备案场所,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89812.5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记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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