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关缉违字〔2025〕8号

  当事人:宁波耀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配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H45RX3Q         

    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9572957号二层

  2025412,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23320250000565606,申报品名为磁钢,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申报数量共计44.88千克,申报总价共计10755美元。

  经查,上述磁钢为含有1.84%镝成分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属于20254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5年第18号公告《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列明的出口管制货物,出口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经核,上述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价值计人民币77110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并于2025811日,主动将上述涉案货物申报退运进境,报关单号为310920251099982452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货物检测报告、核定货物价值表、工商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城西支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117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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