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海关关于湖南涟钢电磁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关缉违字〔20254

当事人名称:湖南涟钢电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立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C4L0DXXT

单位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大埠桥街道创业四街以北、华星路以东、耀春路以西、北二环以南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202410月至202411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法国进口的退火炉部件将运输方式由水路运输改为航空运输后,增加的运费以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另行向境外卖方支付2.8万欧元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计入计税价格,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折合人民币21.91万元。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报关单、合同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2、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申报运费的违规行为减轻的裁量阶次予以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国家金库娄底市中心支库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娄底海关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