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关缉查字〔2025〕319号
当事人:广州旨处进吾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诗桦,2023年3月20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CBWMRPXL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地下1层B101
2023年4月至7月期间,广州旨处进吾餐饮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瞒报方式、海上非设关地绕越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水产品、牛肉、蔬菜、调料品、茶等货物偷运进境,在餐馆加工后销售。经计核,上述货物计税价格人民币235669.7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41541.57元。
以上行为有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讯问笔录、统计表、查问笔录、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上述货物属于进口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
广州旨处进吾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事实,应定性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广州旨处进吾餐饮有限公司上述水产品、牛肉、蔬菜、调料品、茶等货物。
鉴于上述货物已全部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广州旨处进吾餐饮有限公司追缴上述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35669.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