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8.7云南滇生环亚中药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口关缉违字〔2025〕5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11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滇生环亚中药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4F。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河口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4年5月至6月期间,云南滇生环亚中药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河口**报关有限公司申报进口3票胖大海、2票鸡血藤(报关单号为:861320241000019972、861320241000014118、861320241000015379、861320241000015122、861320241000015264),云南滇生环亚中药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对该五票货物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有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义务,但在上述五票货物申报进口过程中,云南滇生环亚中药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原产地证后未对原产地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云南滇生环亚中药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因主观工作疏忽和懈怠,在履行法定“原产地”项如实申报义务上缺乏必要的审慎注意,导致在申报时提交了虚假的原产地证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该五票货物因原产地证为非官方机构签发,无法享受中国—东盟协定享惠关税0%税率,经河口海关计核,应缴纳税款26.341543万元,已缴纳税款15.25572万元,漏缴税款11.085823万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云南滇生环亚中药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云南滇生环亚中药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7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