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河口关缉违字〔2025〕52号)

  一、案件名称:2025.04.03云南臻穆商贸有限公司进口干姜原产地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口关缉违字〔2025〕5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1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臻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64。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河口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4年5月17日至6月2日期间,云南臻穆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河口**报关公司从河口口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了3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861320241000013099;861320241000012232;861320241000015662。云南臻穆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对该三票货物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有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义务,但在上述3票干姜申报进口过程中,云南臻穆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原产地证后未对原产地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云南臻穆商贸有限公司因主观工作疏忽和懈怠,在履行法定“原产地”项如实申报义务上缺乏必要的审慎注意,导致在申报时提交了虚假的原产地证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该3票干姜因原产地证为非官方机构签发,无法享受中国—东盟协定享惠关税0%税率,经河口海关综合业务科进行漏缴税款计核,漏缴税款共计63722.49元人民币。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云南臻穆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云南臻穆商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82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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