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机场关缉查字〔2025〕8号

  当事人:宁波安财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仪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92410250

   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栋楼21- 5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429日,当事人委托浙江锦泰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出口一票门吸配件,报关单号 292120250000438525。经查,该批货物中混有81600片磁钢 (规格D0.375*0.0625,性能N42SH)含有重稀土镝元素 0.73%,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为向美国客户交货,在明知性能 N42SH钕铁硼磁钢含镝0.1%以上、属于管制物项的情况下,仍将该批货物混在非管制类货物中交付发货,并在向货代公司提供货物资料时瞒报该批磁钢,以逃避海关监管、谋取非法利益。海关发现上述违法事实后,当事人及时追回该批货物,于2025617日申报进口,报关单号224420251000640239,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追回的磁钢中含镝0.73% 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磁钢片共计81600片,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39453.08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报关单证、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检测报告、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资料、原材料成分资料、 查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追回涉案货物消除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海关业务网点(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航泰路空港通关中心报关大厅一楼)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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