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海关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违字〔2025〕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5〕19号

  当事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圆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1PQHA0N。联系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金井二路台湾创业园4号楼4层B区28号工位。

  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1单跨境电商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40630018),申报为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摆件1件,实际货物中包含未申报的木质植物制品14块。经鉴定,上述挂件中均属于柏科崖柏,上述货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涉案货物出口应提交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4件物品的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上述商品共计价值1260元。

  上述事实有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查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跨境电商直购出口木质挂件等货物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分行,银行地 址:平潭县天山北路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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