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司

主要负责与关税政策相关事务。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关税政策,提出优化关税结构和税率的建议,以促进贸易与经济发展。协调海关、财政等部门在关税管理方面的工作,监督关税征收和执法。贸易便利化,收集和分析关税数据,提供决策支持,评估关税政策实施效果。通过科学合理的关税政策,有效推动外贸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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