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26〕26号

  当事人:温州中祥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建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59557129K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高科路282-326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同创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甲基丙烯酸甲脂板片一批,报关单号为310120251019922043,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510000,申报净重17000千克。海关经查验、取样及鉴定发现,当事人进口的甲基丙烯酸甲脂板片中部分属于固体废物。经称重,固体废物重量为3020千克。经调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情况发生。2025年12月18日,大榭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6年1月7日将涉案固体废物装船退运。

  以上事实有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和查验记录单;3、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4、报关单证;5、认错认罚承诺书;6、退运材料等为据。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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