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新世纪好孕好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浩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259F18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1号楼14层01-1707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7月10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从境外采购费托利斯备孕胶囊等保健品,委托宁波众鑫环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办理跨境电商申报、“三单”信息推送等事项,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期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宁波众鑫环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谋,利用当事人公司员工身份信息或者冒用其他消费者身份信息向海关申报虚假订单,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
经计核,当事人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费托利斯备孕胶囊等货物共计12265盒,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595.22元。
海关于2023年3月29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申报数据、进境货物备案数据、查问笔录、境外采购发票、银行资金往来明细、税款核定证明书、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当事人与他人共谋,伪报贸易方式进口费托利斯备孕胶囊等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镇海大道中段389号天一大厦F1层)缴纳处罚款项。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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