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海关关于福建有好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违字〔2026〕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6〕12号

  当事人:福建有好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唯倩,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50128MA325A7C15。

  联系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台湾创业园1A501。

  2021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保税电商”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存在以下情况:1、跨境电商保税专用仓库货物实际库存和海关账册理论库存不一致,保税物流账册T3516W000005项下盘亏商品15件;保税物流账册T3516W000014项下盘亏商品14079件,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共计盘亏14094件,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544700.0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99618.50元。2、当事人申报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出区清单存在组合促销商品完税价格申报不实情况,当事人申报组合总价无误,但对于组合价中的不同商品价格交叉申报,商品价格申报不实的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431225.4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90298.62元。3、当事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Swisse螺旋藻片”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当事人申报该商品税则号列2106909090,该商品税则号列应为2102200000,属于非跨境电商正面清单商品,该商品应按一般贸易方式征税,不享受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3042.2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254.83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材料、企业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人查问笔录、收取保证金凭单、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保税货物实际库存与海关保税货物账册不一致、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清单存在组合促销商品完税价格不实情况、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Swisse螺旋藻片”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十二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7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分行,银行地址:平潭县天山北路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2月02日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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