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关缉违字〔2026〕19号
当事人:福建兆元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653986424,地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区 (现住所:闽侯县南屿镇新联村6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8741片外延片,申报总价202843.5美元。
经查,上述8741片外延片含有氮化镓,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涉案货物属于出口管制所列物项,管制编码为3C001.b。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口涉案货物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并未申领相应许可证。
经计核,当事人出口上述含氮化镓外延片,价值即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406175.84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318.07元。
以上行为有我关驻快安办事处移交材料(含稽查材料),报关单证、电子邮件、订单、出库单,商务部业务答复函,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318.0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50号;缴款账户名: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账号:9095640018535000)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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