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关知违字〔2025〕0118号
当事人:河南儒艾德徘珀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91410108MA44QFJH0F
法定代表人:田彩霞
住址/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3层261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婴儿针织连体衣1483件,报关单号为:371520250000188549,申报单价为40.2481美元,申报总价为59688美元,申报商编为6111909000。经海关查验,货物实际为婴儿连体衣357件,实际单价为9美元、实际商编为6111909000;成人便服套装118套,实际单价为19美元,实际商编为6103299000;婴儿便服套装928套,实际单价为11美元,实际商编为6111909000;婴儿便服套装样衣1套,实际单价为24美元,实际商编为6111909000;发饰40条,实际单价为3美元,实际商编为6117809000;帽子23个,实际单价为3美元,实际商编为6505009900;床笠16件,实际单价为13美元,实际商编为6302109000。其中有219件婴儿连体衣、373套婴儿便服套装标有“汽车总动员”图案,80套成人便服套装、20个发饰、15个帽子标有“米老鼠”等图案,侵犯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备案的“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C2019-73999)著作权及“MICKEY MOUSE device”(T2016-45299)商标权。上述侵权货物共计707件,价值54672.91元人民币。
上述货物所涉及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认定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并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
查验中发现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不实,未涉及侵权部分货物数量为776套,申报总价为31232.53美元,折合为人民币221791.53元。实际货物为婴儿连体衣138件、成人便服套装38套、婴儿便服套装555件、婴儿便服套装(样衣)1套、发饰20条、帽子8个、床笠16件,实际总价为8385美元,折合为人民币59544.40元。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1092.13元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219件婴儿连体衣、373套婴儿便服套装标有“汽车总动员”图案与“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C2019-73999)著作相同,且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上货物属于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著作权(备案号为C2019-73999)的货物;80套成人便服套装、20个发饰、15个帽子标有“米老鼠”图案,与“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相同,且未经商标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上货物属于侵犯迪士尼企业公“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权(备案号为T2016-45299)的货物。上述货物共计707件,价值54672.91元人民币。
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违反海关同一监管规定被海关处罚记录,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认错认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节。
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申报价值折合为人民币221791.53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1092.13元,占申报价格比例9.51%。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违反海关同一监管规定被海关处罚记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的规定,属于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于当事人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98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著作权的219件婴儿连体衣、373套婴儿便服套装、侵犯“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专用权的80套成人便服套装、20个发饰、15个帽子,并处罚款人民币4374元。
对于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1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著作权的219件婴儿连体衣、373套婴儿便服套装、侵犯“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专用权的80套成人便服套装、20个发饰、15个帽子,并处罚款人民币648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 02月10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