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6〕15号
当事人:平潭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义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MA2XX98N4G。联系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片区遂意路平潭跨境电商园综合办公大楼五层501-504。
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以保税电商申报进口39票维养思品牌货物原产地申报为美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等规定,货物原产地应为中国。当事人进口维养思品牌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460万元,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材料、认错认罚承诺书、平潭易通公司查问笔录、香港温树公司《情况说明》、平潭易通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以保税电商进口维养思品牌保健品等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分行,银行地址:平潭县天山北路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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