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40号
当事人:佳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310320D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8号2314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8日、5月2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鸿羽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371120251000031037、371120251000034055,申报品名均为高岭土,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507001000,申报数量分别为47172千克、23586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115571.4元人民币、62502.9元人民币,申报原产国(地区)均为中国台湾。经查,上述2票货物原产国均为美国。当事人进境货物原产国(地区)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2票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198576.9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73132.44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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