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抚州帝凯织造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79号

  

  当事人:抚州帝凯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C0U7TL8Y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宏业南路节能环保纺织新材料产业园14号厂房

  

  当事人委托上海淇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化纤布120285米,申报价格FOB129907.8美元,折合人民币927333.84元,申报商品编号540752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3564190。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1、化纤染色布98442米,价值FOB97457.58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407720000;2、化纤印花布5412米,价值FOB7414.44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407740000;3、棉布5107米,价值FOB7915.85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210310000,上述货物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1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的比例百分之十以下;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3月9日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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