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0日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司

主要负责与关税政策相关事务。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关税政策,提出优化关税结构和税率的建议,以促进贸易与经济发展。协调海关、财政等部门在关税管理方面的工作,监督关税征收和执法。贸易便利化,收集和分析关税数据,提供决策支持,评估关税政策实施效果。通过科学合理的关税政策,有效推动外贸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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