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孟连关缉查字〔2025〕48号)

  一、案件名称:“2025.7.25”郑**伪报品名走私冻白条鸡出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孟连关缉查字〔2025〕48号。

  三、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云南年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T。

  四、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孟连海关。

  五、违法事实:2025年7月25日,孟连海关口岸查验关员在孟连口岸芒信边民互市出口查验区对云南年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水公司”)员工驾驶的货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该车货物中藏匿有更换了包装的白条鸡共计700千克。经调查,该车货物为年水贸易向海关申报出口,系受他人委托运输,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情,但查明该公司按照货物清单到孟连口岸芒信边民互市以30元人民币的价格利用他人的边民身份完成该车货物的出口申报,存在借用他人边民身份向海关申报贸易方式不实出口水果、海鲜、百货等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

  六、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云南年水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贸易方式不实出口水果、海鲜、百货等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云南年水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

  七、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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