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关缉查字〔2026〕4号

  当事人:广西聚好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慧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C6PT58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华西路38号大和平华西商业城1号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95月至20247月期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情况下,在杭州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控制的“海带网”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以及“重庆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平台,自行或伙同“海带网”平台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购物额度订购奶粉等母婴用品,将应当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私进口,通过伪报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走私进口奶粉等货物共计17593件。经计核,上述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787107.03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00589.42元,偷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37844.56元。

  以上行为有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申报数据、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资金支付资料、聊天记录、讯问笔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通过伪报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对于当事人20195月至20247月期间在“海带网”平台刷单走私进口货物所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37100元。

  对于当事人20202月至202111月期间在其它平台刷单走私进口货物所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该部分走私货物。鉴于该部分走私货物已在境内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该部分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计人民币9086.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221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评论 (0)
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稍后再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