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75号
当事人:漳州市澳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 国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72963099R
地 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内丁农场166号-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5月,当事人委托恒智诚供应链管理(厦门) 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PC塑胶粒货物,报关单 号371120251000003877、371120251000020018、 371120251000027320、371120251000033707,申报货物品 名为PC塑胶粒,申报商编为3907400090,申报数量共 2573千克,申报总价为CIF美元30515.78元。该货物申报商 编3907400090关税税率为6.50%。经东渡海关事后验估审 核,发现实际商编应归入3907400010,关税税率为6.50%, 反倾销税率为22.4%。当事人上述4票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经东渡海关计核,上述4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 人民币55485.2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查问笔 录、税款计核明书、查验记录、查获经过、合同,发票、 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 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 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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