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8.7”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思邈中药材有限公司原产地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口关缉违字〔2026〕29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2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思邈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5H。
河口润辰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6G。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河口海关。
六、违法事实: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思邈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邈公司”)在2024年5月至6月期间,从河口口岸申报进口18票胖大海。经海关总署向越南工贸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发函查证,以思邈公司为境内收货人的以上18票报关进口胖大海的原产地证为非官方签发的原产地证。因此无法享受中国-东盟协定优惠关税税率0%,应按最惠国税率计征6%进口关税及按9%税率计征进口增值税。思邈公司主管人员向河口润辰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辰报关公司”)管理人借用报关卡,并交由另一报关公司报关员使用,以润辰报关公司的名义向河口海关申报进口胖大海。
经河口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案的18票胖大海(521.85吨)案值为1111.95798万元,应缴税款162.19098万元,已缴税款93.933万元,漏缴税款68.25798万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一)对思邈公司的处理
思邈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将非官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以润辰报关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查明,当事人不存在偷逃应纳税款、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思邈公司提交了认错认罚书,并缴纳足额保证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 (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思邈公司补缴漏缴税款,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 民币21万元。
(二)对润辰报关公司的处理
润辰报关公司在报关过程中未履行审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润辰报关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暂停从事报关活动3个月。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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