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查字〔2026〕12号
当事人:平潭两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兹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BWRHB856,地址:平潭县澳前镇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1号楼一层A区。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7月,任东航(已起诉)、林宗仁(已起诉)等人以福建澳买购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澳买购公司)为境内收货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609瓶法国葡萄酒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进口,进入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之后,林学祥(已起诉)和平潭两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岸通公司)联系,两岸通公司将该批葡萄酒放在该公司跨境保税展示体验店,林学祥雇佣他人到展厅刷单购买,将该批葡萄酒走私进口,并将购买款支付给两岸通公司。
经计核,上述葡萄酒偷逃税款148423.37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经查,两岸通公司在上述行为中获利11301.91元。
以上行为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移送函、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资料等为证。
综上,两岸通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两岸通公司违法所得11301.91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1402026111200530125,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9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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