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柬之禧柬埔寨碎香米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81号
当事人:深圳市金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庆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GJ0XA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1号楼213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鑫侨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51000087593,申报品名:柬之禧柬埔寨碎香米,申报商品编码:1006402090,申报数量:125000千克,申报总价:50000美元。经检测,该批货物整精米含量为5.5%,商品编码应归入1006302090。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经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283315.7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32045.74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证、查验记录、检测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聊天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4月30日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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