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河口关缉违字〔2026〕31号)

  一、案件名称:2025.11.19达汇新(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干绿豆原产地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口关缉违字〔2026〕3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29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达汇新(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2E。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河口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8月4日,达汇新(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做为境内收货人向河口海关申报进口干绿豆8票,申报重量522.35吨,申报总价人民币365.645万元,缴纳税款人民币32.90805万元。经查,上述8票干绿豆的原产地证书均非官方机构签发,无法享受中国—东盟协定享惠关税0%税率,其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11.956592万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达汇新(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达汇新(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无走私主观故意,其在调查阶段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足额缴纳案件类保证金,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达汇新(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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