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26〕109号

  当事人:慈溪市伟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珂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8850148G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委托宁波新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再生铜合金原料(黄铜块料)一批,报关单号为310120261019986660,申报商品编号为7404000040,申报净重为47396千克。海关经查验、取样及鉴定,发现该批再生铜合金原料(黄铜块料)属于固体废物。经称重,固体废物重量为47780千克。2026年3月5日,大榭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6年3月24日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另查,当事人因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于2026年1月12日被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梅关缉违字〔2026〕14号。

  以上事实有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和查验记录单;3、行政处罚决定书;4、申报单证;5、认错认罚承诺书;6、退运材料等为据。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按照减轻情节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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