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鄞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关缉查字〔2026〕1号

  当事人:宁波环球磁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可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2129870L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677118F0004101203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10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224420250020213500224420250016705756,申报品名均为磁铁,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申报数量分别为2730千克、21千克。经海关稽查发现,尾号为3500报关单项下的货物除已申领许可证的钕铁硼磁铁外,另瞒报 185490个钐钴永磁体;尾号为5756报关单项下的货物除已申领许可证的钐钴永磁体外,另瞒报150个钐钴永磁体。

  经海关认定,上述钐钴永磁体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将未申领许可证的钐钴永磁体混入已申领出许可证的两票货物中瞒报走私出口。海关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主动缴纳足额保证金且认错认罚,于2026212日完成185490个钐钴永磁体的退运手续,退运报关单号310920261099992401;并于2026423日完成150个钐钴永磁体的退运手续,退运报关单号310920261099988829

  经计核,本案钐钴永磁体共计185640个,违法经营额 (货物价值)计人民币65636.97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退运进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商品税号确认单、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订单发票、支付凭证、称重单、查(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海关业务网点(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航泰路空港通关中心报关大厅一楼)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0511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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