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查字〔2026〕6号
当事人:东阳市历宽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2M296D0N,海关编码:无,单位性质:民营企业,单单位地址:东阳市白云街道海德公园商四街15- 17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军。
义乌市芮翔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E295KD03,海关编码:3318980A5F,单位性质:报关企业,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288号2单元201室(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吴芳菲。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4日,当事人东阳市历宽物流有限公司和当事人义乌市芮翔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明知出口装柜货物中有4辆摩托车,也知晓摩托车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在未取得摩托车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义乌市芮翔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义乌市宣弯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袋子等一批货物,并共同瞒报了摩托车品名,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报关单号为292120260000086453,集装箱号CULU6182233。经海关查验,实际货柜中装有4辆摩托车(型号:JD250-8L),货值人民币57316.47元。经海关归类,该摩托车应归入税则号列8711205010,出口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东阳市历宽物流有限公司和当事人义乌市芮翔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瞒报品名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查验记录及清单;3、查问笔录;4、询问笔录;5、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6、合同及货款支付记录;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9、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东阳市历宽物流有限公司和当事人义乌市芮翔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明知出口摩托车需要许可证,在未取得摩托车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以瞒报品名方式出口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述之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东阳市历宽物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走私货物摩托车4辆,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义乌市芮翔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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