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翔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翔安关缉违字〔2026〕7号
当事人:厦门宏朋展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647294F,海关编码:3502360A6C
地 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93号101单元、201单元、301单元、401单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企业自查,当事人加工贸易手册B372524A0003存在如下违规情形:1.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申报不实,导致出口成品多报核1438.37米,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60555.43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3,346.41元(3726JD000047);2.未经海关许可于2024年7月11日和7月18日将手册项下保税料件“染色的其他纯合纤长丝布”外发至永春县苏坑福圳户外用品加工厂加工生产保税成品,共5067米,经计核,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213,813.64元,应缴税款人民币47,124.53元。另经查,当事人报关单371120241000039703原申报规格为“幅宽:1mX1m|216g~230g/M2”,实际规格应为“幅宽:1.47m|260g~280g/M2”,申报净重为1900千克,实际净重应为1762千克;报关单371120241000045814原申报规格为“幅宽:1mX1m|216g~230g/M2”,实际规格应为“幅宽:1.47m|260g~280g/M2”,申报净重1530千克,实际净重为1414千克,上述2票货物总货值人民币337415.26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加工贸易手册、海关核查记录、海关核税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报明单耗申报不实及未备案外发加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主动报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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