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同关缉违字〔2026〕18号
当事人:富联(厦门)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易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55410,海关编码:3502946336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天马路999号6层613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查,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25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修正带的370820250000660444号等65份报关单存在商编申报不实情事,原申报商编3824999999(申报时间出口退税率为13%),实际商编应申报为3824992000(申报时间出口退税率为0%),涉及金额126269.78美元,涉及多退税额95559.86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相关报关单据复印件,产品简述,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书,相关退税材料,稽核查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六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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