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宁波华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3MA7GLH7G0F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3号5-28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0月至 2025年12月,宁波华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8票进口货物随货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处理,报关单号分别为310520251059961850、310520251059962319、310420251049896558、310420251049894704、310120251019944211、310420251049892767、310420251049908302、310420251049902445。经海关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投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浓度测量,违反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经查,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本案适用一般情形处罚。
以上行为有检疫处理通知书、熏蒸现场作业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北仑支行营业部(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1388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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