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125号
当事人:义乌市范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M4HNY3M,海关编码:3318660004,单位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金华义乌市城西街道四季路999号B1-I-D,法定代表人:金苏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3月13日,当事人义乌市范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一票空车核放单Z2925E260313000000000274。经查验,发现实际装货为核注清单分别为QD292526E000051921、QD292526E000052133、QD292526E000051924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品名为“PUREOLOGY保湿洗发水266ML”等,数量为27060瓶,申报总金额为56282.16欧元,货值为447825.89元人民币。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验记录单;2、查问笔录;3、特殊区域核放单;4、出口货物报关单;5、聊天记录截图;6、企业情况说明;7、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范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保税货物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6月02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