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瑞丽关违字〔2026〕121号)

  一、案件名称:“瑞丽市英达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皇家威士忌、ABC啤酒价格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丽关违字〔2026〕12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7月08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瑞丽市英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J。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瑞丽海关

  六、违法事实:经瑞丽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瑞丽市英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至2026年期间申报进口的7票威士忌酒和14票ABC啤酒,申报时未将用人民币现金支付的物流费和清关费计入完税价格,涉嫌价格申报不实违规。经立案调查查明,瑞丽市英达商贸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1.2024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4日两年内进口威士忌酒共7票,申报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应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10243.6元,少报价格122243.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5466.03元。

  2.2024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4日两年内进口ABC啤酒共14票,申报总价人民币 294828.62元,应申报总价为人民币525850元,少报价格21602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 28082.76元。

  以上合计漏缴纳税款人民币83548.79元。

  调查期间,瑞丽市英达商贸有限公司主动供述了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瑞丽市英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瑞丽市英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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