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4.21”德宏同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超次数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违规进口铁精粉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江关缉违字〔2026〕2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16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德宏同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盈江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4月20日,盈江海关在德宏同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票编号为 860520261000000612的进口报关单(商品名称:铁精粉;数量:425600千克;总价255360元人民币;进口国:缅甸)开展审核时,发现该票报关单随附的编号为2623N12769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而该许可证已由德宏同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使用于海关编号为 860520261000000603号进口货物报关单。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德宏同耀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已失效“自动进口许可证”,造成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九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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