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6〕1054号

  当事人:泊头市科迈工业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振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A1U3R3B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安顺街瀚林茗苑小区商业街A4-02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414日,当事人委托宁波科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60518408739,出口目的国为约旦,申报货物共2项,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气动隔膜泵,申报数量为10台,申报总价为228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13501090。经海关检查并经认定,发现该项气动隔膜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规定的管制物项,管制编码为2B350.b,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1.59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检查记录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采购资料、产品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221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评论 (0)
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稍后再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