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芒市关缉违字〔2026〕12号)

  一、案件名称:“20260102”德宏博峰矿业有限公司进口铜矿石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市关缉违字〔2026〕1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3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德宏博峰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芒市海关。

  六、违法事实:经芒市海关稽查:当事人德宏博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铜矿石5票。 根据海关抽样检测结果,其中金含量0.14g/t,银含量<5g/t,均未达到工业品位,不属于品目26.16的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603000090项下,该项下商品进口企业应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经查,由于德宏博峰矿业有限公司在缅甸境内对铜矿石取样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仅将铜矿粗破碎就送检,致使检测结果与实际规格不符,导致铜矿石进口商品编码归类申报错误,未按要求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德宏博峰矿业有限公司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德宏博峰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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