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4.07.04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缘崇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碎米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丽关违字〔2026〕138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1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缘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EJ79,法定代表人: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瑞丽海关。
六、违法事实: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缘崇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13日、11月14日委托***报关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碎米共计200000千克,报关单编号分别为:860420231000001508、860420231000001525,申报原产国均为缅甸,申报总价人民币500000元。经查证该2票碎米对应原产地证书为非真实有效证书。经瑞丽海关综合业务科计核:该2票报关单申报进口的碎米实际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99500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72250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250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缘崇贸易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碎米时提交非真实有效原产地证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在接受海关调查时,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缘崇贸易有限公司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缘崇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