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河口关缉违字〔2026〕67号)

  一、案件名称:2026.04.07玉溪亚瑞商贸有限公司进口鲜榴莲原产地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口关缉违字〔2026〕67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8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玉溪亚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Q。

  河口畅通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河口海关。

  六、违法事实:玉溪亚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瑞公司”)与河口畅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公司”)系长期合作报关关系,2023年9月亚瑞公司与越南榴莲工厂达成交易,期间一直委托畅通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榴莲业务。经海关核查,亚瑞公司申报进口的2票鲜榴莲(报关单号:861320241000001955、861320241000001916)的原产地证为非越南官方机构签发,以上2票进口鲜榴莲无法享受中国—东盟协定享惠关税0%税率,应按最惠国税率计征20%进口关税及按9%税率计征进口增值税。经河口海关综合部门对报关进口的2票鲜榴莲进行税款计核,两批鲜榴莲共计28485千克,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6.9095万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3.688126万元,已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6.921855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766271万元。经查,亚瑞公司与通畅公司在申报进口上述2票鲜榴莲的过程中未对原产地证进行审查,导致申报不实的违法后果发生。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一)对亚瑞公司的处理。

  亚瑞公司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对货物原产地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在履行法定“原产地”项如实申报义务上缺乏必要的审慎注意,导致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了虚假的原产地证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亚瑞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玉溪亚瑞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

  (二)对畅通公司的处理。

  畅通公司在代理报关过程中,未扫描原产地证二维码认真审查核对,因疏忽导致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了虚假原产地证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河口畅通报关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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