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6〕3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310号

当事人:义乌博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功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CKJBBC91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四季路999号A8-II-A、A8-II-B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5年9月以来经营T2925W000443跨境电商账册货物存储、保税货物运输业务中,存在有关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且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结转手续的违规行为。其中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货物,涉及佳丽宝kanebo水之璨suisai洗颜粉等商品4项,数量100件,经关税部门计核,计税价格为12446.34元人民币,应纳税款为3020.69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为3020.69元人民币。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存储,有关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同时,当事人涉及任天堂switch喷射战士3游戏机等5项货物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核销手续,货值人民币57.15256万元;涉及佳丽宝kanebo水之璨suisai洗颜粉报核注清单时商品编码申报错误造成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结转手续,申报的商品编码为340250900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实际的商品编码应为3401200090,涉及的核注清单号是QD292525I000130759,货值为1648日元,折合人民币81元;涉及索尼PS5无线游戏手柄堡垒之夜手柄商品报核注清单时商品编码申报错误造成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结转手续,申报的商品编码为950450300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实际的商品编码应为9504508000,涉及的核注清单号是QD292525E000155870,货值为10000日元,折合人民币491.4元。在核注申报BOISLAND鲟鱼肝油软胶囊商品时少报多进1盒,核注清单号为QD292525I000078699,货值16.75澳大利亚元,货值折合人民币77.29元。以上因商品编码及少报多进申报错误造成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结转手续的行为,货值共计折合人民币649.69元。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核销、结转手续的行为,涉及货值共计人民币57.217529万元。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结转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综上,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存储、保税货物运输业务,有关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以及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结转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报告及检查记录;2、保税核注清单;3、企业情况说明;4、查问笔录;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税款计核证明书;8、商品归类认定书;9、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义乌博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存储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义乌博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结转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结转手续的行为没有影响国家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10月16日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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