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瑞丽关违字〔2026〕178号)

  一、案件名称:2026.5.19瑞丽市贺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铱粉、粗铱数量申报不实违规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丽关违字〔2026〕178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0月13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瑞丽市贺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法定代表人:刘**。

  临沧云关通报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F,法定代表人:李**。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瑞丽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6年 5月瑞丽市贺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鑫公司”)向缅甸某公司联系,向其购买了4000克的铱粉和4780克的粗铱,由于缅甸卖方的工作疏忽,错将货物按照4780克的铱粉和4000克的粗铱发货。该批货物到达中国姐告边贸区后,贺鑫公司安排人员接货时,仅在姐告边贸区现场对两类货物总的重量进行称量,确认货物总重量为8782克后接收,并未分别称量查验。随后,贺鑫公司联系委托临沧云关通报关公司(以下简称“云关通公司”)代理报关进口该批货物,该公司在申报前也未实际查看货物及仔细核对单证材料与实际货物情况,未能发现问题。后经瑞丽海关查验,该票报关货物(报关单号:860320261000000277)商品项1铱粉,申报数量(净重)为4000克,实际数量(净重)为4782克,商品项2粗铱,申报数量(净重)为4782克,实际数量(净重)为4000克。经瑞丽海关计核确定,该票货物实际已缴纳税款人民币 1070871.1万元,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78786.5元。经瑞丽海关调查认定,贺鑫公司、云关通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不满二十五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情节。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一)对贺鑫公司的处理。

  贺鑫公司在向海关申报前没有认真核对进口货物铱粉和粗铱的实际重量,导致其未向报关公司提供货物真实情况并进一步造成了货物实际数量与报关单数量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贺鑫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二)对云关通公司的处理。

  云关通公司对委托方贺鑫公司在申请报关前没有认真核对进口货物铱粉和粗铱的数量,造成了实际货物数量与报关单货物数量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第十二条第(一)项、 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云关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八、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评论 (0)
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稍后再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