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孟定关缉违字〔2026〕95号)

  一、案件名称:沧源腾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出口管制物项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孟定关缉违字〔2026〕95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0月19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沧源腾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H,法定代表人:罗**。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孟定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沧源腾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顺公司”)业务负责人联系某化工公司以8.28万元人民币购买6吨金属浸出剂,准备出口销售至缅甸用于选矿。3月17日,腾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孟定海关申报出口金属浸出剂至缅甸(报关单号:860820260000005734,商品为金属浸出剂,申报数量6吨,成分含碳化三聚氰酸钠、游离水、水不溶物,申报价格8.64万元人民币)。3月27日,孟定海关关员在现场对其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该批6吨金属浸出剂外包装无明显成分标识,袋装灰白色粉末有刺激性气味,现场关员对该批金属浸出剂取样送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该批金属浸出剂物相分析检测结果:Na2(CO3)(碳酸钠),NaC1(氯化钠),NaCN(氰化钠),Na(OCN)(氰酸钠),其中NaCN(氰化钠)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Na2(CO3)(碳酸钠)出口至缅甸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经调查,当事人腾顺公司申报时系依据卖家某化工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别报告》所列成分进行报关,该份报告中未体现涉案商品中含上述两种成分,腾顺公司对该情况不知情。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腾顺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未对其出口的货物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腾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6万元人民币。

  八、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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