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勐腊关缉查字〔2026〕45号)

  一、案件名称:“2026.5.14”云南霆娇进出口有限公司瞒报走私螺纹钢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腊关缉查字〔2026〕45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云南霆娇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J。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5月14日,当事人云南霆娇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勐腊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861220260000031765)。报关单的商品名称分别申报为“拱架”、“铁丝网”,其中铁丝网申报数量为13120千克,申报价格44608元人民币。经海关查验,铁丝网实际出口数量为9520千克,价格为32368元人民币,与申报的数量、价格申报不一。同时发现货物中夹藏有3460千克螺纹钢未向海关申报。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9号)之规定,螺纹钢归入税号7214200000,出口应提交《出口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云南霆娇进出口有限公司明知螺纹钢出口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便通过瞒报方式隐藏承运车辆装有螺纹钢事实,并且故意多报“铁丝网”的总重量,掩盖夹藏未申报螺纹钢的实际重量差异,刻意制造单证重量与货物整体重量表面一致的假象,意图逃避海关监管。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云南霆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出境的螺纹钢3460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简称“海关总署”是中国政府负责海关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进出口监管、海关政策执行、对外合作、统计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进出口活动促进国内外贸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也通过税收为国家财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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