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重庆弘创优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3339545341D |
| 地址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行为 |
| 违法事实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二目、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056万元。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科处罚款人民币0.1056万元。 |
| 处罚金额(万元) | 0.105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30 11:13:03 |
| 处罚机关 | 两江海关 |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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