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关于福建恒达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罚决字〔20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关罚决字〔20251

当事人:福建恒达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仲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8U51C64D 地址:福州市马尾保税区罗星东路2号海峡经贸广场B601B603B605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 20211227日至2025929日开展溴甲烷熏蒸业务期间,共熏蒸16113标箱,应投放溴甲烷41801.5千克,但实际使用19509.1千克,少投放溴甲烷达22292.4千克,行为涉及期间开展熏蒸业务的13755标箱,且未建立实际使用量的工作记录。当事人存在未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检疫处理的行为,自20222月至2025319日期间,出于盈利目的未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熏蒸处理,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批次多,构成情节严重。

以上行为有榕城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榕城海关驻快安办事处查问笔录、福州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企业财务状况表复印件、企业内部管理文件、2021年至2024年检疫处理结果情况表、合同协议书、2021年至2025年熏蒸业务数据统计明细表、出入库台账、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执及发票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海关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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