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龙港市楠拓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5〕00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026

当事人姓名/名称:龙港市楠拓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3966A71

法定代表人:鲍俊楠

住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世纪大道4588-4638号印艺小镇客厅66137

    当事人委托上海星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3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货物,出口报关单号为222920250001136282。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HIPPERS”标识的塑料玩具574件、标有“POP MART”商标的塑料玩具18795件,标有马力欧标识的塑料玩具1000件,标有路易吉标识的塑料玩具1714件,标有妙蛙种子标识的塑料玩具294件,标有小火龙标识的塑料玩具393件,标有卡比兽标识的塑料玩具288件,标有伊布标识的塑料玩具302件,标有可达鸭标识的塑料玩具287件,标有杰尼龟标识的塑料玩具368件,标有皮卡丘标识的塑料玩具1508件,货值人民币25618.91元。

    对于上述货物,“HIPPERS”商标权利人多丽梦(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POP MART”商标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马力欧” “路易吉” “妙蛙种子” “小火龙” “卡比兽” “伊布” “可达鸭” “杰尼龟” “皮卡丘作品的著作权人任天堂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574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HIPPERS”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HIPPERS”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的18795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POP MART”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POP MART”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的1000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马力欧标识、1714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路易吉标识、294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妙蛙种子标识、393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小火龙标识、288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卡比兽标识、302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伊布标识、287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可达鸭标识、368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杰尼龟标识、1508件塑料玩具上使用的皮卡丘标识,与著作权人登记的美术作品相同,且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8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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