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畹关知决字〔2025〕05号)

  一、案件名称:“2025.9.10贵阳拢吉言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侵犯"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等商品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畹关知决字〔2025〕05号三、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16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贵阳拢吉言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社会信用代码:91**************0F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畹町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9月10日,畹町海关在一般贸易查验区对贵阳拢吉言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86022025000001086号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申报的“拖鞋”商品项涉嫌侵权,申报品名为“拖鞋”,申报为无品牌,申报货值为4560元,涉嫌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6-47305、T2023-146429),涉嫌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2-132886),涉嫌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4-161972)。经联系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及钩图形”、“飞人乔丹图形”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6-47305、T2023-146429),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V(图形)”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2-132886),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didas”商标专用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4-161972)。

  经清点,实际使用“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拖鞋有1250双,货值10000元;使用“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拖鞋有500双,货值4000元;使用“LV(图形)”商标的拖鞋有900双,货值7200元;使用“adidas”商标的拖鞋有550双,货值4400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商品上印有的商标标识与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拖鞋3200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56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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