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25〕22号
当事人:埃科塞欧(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亚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DQEUL9XM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明城路1088弄7号1-2层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埃科塞欧(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兴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7项货物至美国,其中G3项货物申报品名为AXEL CLEANO UC 145 水性超声波清洗剂 UC 145,申报数量为19千克,申报总价为FOB62.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402900000,报关单号为223120250001660199。经查,G3项货物中含有甲基二乙醇案2.1%、三乙醇胺0.62%,出口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经营额低于1万元的首次过失行为。当事人对尚未出境货物主动申请退关,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未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0月21日
